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23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新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新梁投资文〔2023〕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80,000万元(其中品种一40,000万元、品种二40,000万元),所筹资金65,000万元用于明月山绿色发展示范带(梁平)一期建设项目,15,000万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
二、 本次债券发行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指定审核机构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三、 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四、 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 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当做好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我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