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铁路局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铁设备监〔2018〕69号
施行日期2018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铁设备监〔2018〕69号)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装备技术中心:
依据国家铁路局与香港运输及房屋局签订的《关于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事宜会谈纪要》,现将《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18年7月30日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发展,满足内地与香港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过境执业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照严格准入和特事特办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过境内地承担公共运输或试验等任务(含因维修需回送至修理单位)的铁路机车、动力分散型动车组(以下简称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驾驶人员(以下简称驾驶人员),应当通过国家铁路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获颁相应类别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
第三条 内地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需担当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任务至香港的,由所在企业统一向机电工程署或授权单位提报已取得相应类别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名单,并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担当相应的驾驶任务。合格人员名单由培训考核单位报国家铁路局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驾驶证分为机车系列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具体代码及对应的准驾机车车辆类型为:
(一)机车系列:
J1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电力机车;
J2类准驾动车组和内燃机车;
J3类准驾动车组和电力机车;
J4类准驾内燃、电力机车;
J5类准驾内燃机车;
J6类准驾电力机车;
J7类准驾动车组。
(二)自轮运转车辆系列:
L1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和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L2类准驾大型养路机械;
L3类准驾轨道车、接触网作业车。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员申请领取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其所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企业(以下简称港方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理论考试报名截止日期计算,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45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规范》(TB/T3091)规定的职业健康标准,具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三)学历符合港方企业有关规定;
(四)取得港方企业认可的列车驾驶资格,并有2年以上及10万公里驾驶列车经验的现职司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报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双面扫描至同一页);
(三)加盖港方企业公章的本人体检表或体检合格的证明文件(中文版。如原版为英文,应同时提供翻译为对应中文的中文版);
(四)本人汉字读写和普通话交流能力证明材料;
(五)本人学历证明材料;
(六)港方企业认可的列车驾驶资格以及列车驾驶经验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考试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以下简称实作考试)。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行车安全规章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满分均为100分,行车安全规章科目考试成绩90分合格,专业知识科目考试成绩80分合格。实作考试内容包括检查与试验、驾驶两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均为80分合格。经理论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在相应申请考试机型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后,方可申请参加实作考试。理论考试或实作考试如有一个科目不合格,即为考试不合格。
理论考试成绩2年内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签发日期为准。未在有效期内完成实作考试的,本次理论考试成绩作废。在理论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申请人最多可参加3次实作考试。
申领J1、J2、J3类或J7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的,还应当参加国家铁路局统一组织的动车组驾驶适应性测试并合格。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具体承办申请人的资格考试及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条 申领J5或J6、L2或L3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的,理论考试由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结合港方企业使用的铁路机车车辆特点,以及必须掌握的安全规章知识,统一编写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实作考试由港方企业编写考试大纲、考试项目和评分标准,并报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批准后,由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或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申领J1、J2、J3或J7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的,理论考试和实作考试均由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统一编写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理论考试由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实作考试由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或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驾驶证管理
第十二条 理论及实作考试合格后,由港方企业将有关材料和成绩报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申领相应类别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第十三条 港方企业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持有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有效期满需换证时,持证人应当向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换(补)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本人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双面扫描至同一页);
(3)本人已持有的驾驶证扫描件;
(4)加盖港方企业公章的本人体检表或体检合格的证明文件(中文版。如原版为英文,应翻译为对应的中文);
(5)本人近期照片,照片要求:半身脱帽正面照,白底彩色,着深色上衣,幅面规格为20x25mm,大小约100K,分辨率不低于300dpi,采用JPEG格式。
第十四条 申请补发驾驶证的,应当提交第十三条第(1)、(2)、(5)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对港方企业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执业行为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港方企业发现本单位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有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中撤销、注销驾驶证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
第十七条 港方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聘用且过境内地执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3),并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
第十八条 内地铁路运输相关企业(以下简称内地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聘用且过境香港执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4),并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
第十九条 双方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按规定执业。
第二十条 双方企业应当签订有关过境作业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基本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
有关过境作业的协议应当报国家铁路局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关于港铁公司申办铁路机车动车组驾驶证有关事宜的复函》(铁运函〔2012〕99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2.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换(补)证申请表
3.港方企业过境内地执业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聘用情况汇总表
4.内地企业过境香港执业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聘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
姓名 | 照片位置 (供信息管理系统用,个人不贴) |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所在企业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通讯地址 | |||||||||||||||||||||||||||
最高学历 | □博士 □硕士 □本科 □专科 □高中 □中专 □技校 □其他( ) | ||||||||||||||||||||||||||
毕业学校 | 毕业证书编号 | ||||||||||||||||||||||||||
具有良好的汉字读写能力并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交流 | □ 是 □ 否 | ||||||||||||||||||||||||||
申请类型 | □ J1 □ J2 □ J3 □ J4 □ J5 □ J6 □ J7 □ L1 □ L2 □ L3 | ||||||||||||||||||||||||||
申请考试 机型 | □内燃直流机车 □内燃交流机车 □电力直流机车 □电力交流机车 □动车组 □ 大型养路机械 □ 轨道车 □接触网作业车 | ||||||||||||||||||||||||||
考试种类 | □理论考试 □实作考试 | ||||||||||||||||||||||||||
驾驶证申请 | □由考试机构代理申请驾驶证 | ||||||||||||||||||||||||||
取得港方企业颁发的列车驾驶证情况 | □ 是 □ 否 | ||||||||||||||||||||||||||
本人声明具有符合申请相应驾驶证的条件。 |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及声明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信息,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列车驾驶经验 | 连续驾驶列车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港方企业主管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 |||||||||||||||||||||||||
考试机构 审核意见 | □同意申请 □不同意申请 | 不同意申请原因: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
注:此表为A4纸格式。
附件2: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换(补)证申请表
姓名 | 照片位置(供信息管理系统用,个人不贴) |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公民身份号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所在企业 | ||||||||||||||||||||
通讯地址 | ||||||||||||||||||||
申办类别 | □换证 □补证 | |||||||||||||||||||
原证准驾 类型 | □ J1 □ J2 □ J3 □ J4 □ J5 □ J6□ J7 □ L1 □ L2 □ L3 | 原证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换(补)证准驾类型 | □ J1 □ J2 □ J3 □ J4 □ J5 □ J6 □ J7 □ L1 □ L2 □ L3 | |||||||||||||||||||
健康检查结论(换证填选) | □合格 □不合格 | |||||||||||||||||||
申请原因 | □驾驶证有效期满 □驾驶证记载内容变化 □本人自愿降低准驾机型 □驾驶证损毁 □驾驶证丢失 □其他说明: | |||||||||||||||||||
本人承诺上述填报内容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信息,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所在企业 意见 | 所需证明材料齐全,并已存入个人技术档案。 主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港方企业公章) | |||||||||||||||||||
备注 |
注:此表为A4纸格式。
附件3:
( )年度港方企业过境内地执业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聘用情况汇总表
企业: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 | 姓 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出生日期 | 准驾类型代码 | 初次领驾 驶证日期 | 聘用日期 | 是否续聘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注:
(1)统计年度数据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2)第2列“单位”栏填至法人单位下属的二级机构名称;
(3)第7列“准驾类型代码”、第8列“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栏以驾驶证记载为准;
(4)第10列“是否续聘”栏填是或否;
(5)此表为A4纸格式。
附件4:
( )年度内地企业过境香港执业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聘用情况汇总表
企业: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 | 姓 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出生日期 | 准驾类型代码 | 初次领驾 驶证日期 | 聘用日期 | 是否续聘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注:
(1)统计年度数据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
(2)第2列“单位”栏填至法人单位下属的二级机构名称;
(3)第7列“准驾类型代码”、第8列“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栏以驾驶证记载为准;
(4)第10列“是否续聘”栏填是或否;
(5)此表为A4纸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