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汇交发〔2023〕186号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推动利率互换市场发展,提高利率互换市场运行效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即日起推出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合约移仓交易相关服务。本币市场成员应根据《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合约移仓交易业务指引》的规定,有序、规范开展相关业务。
特此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5日
附件
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合约移仓交易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引目的
为解决部分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交易额度受限,以及非法人产品存在到期、提前赎回、清盘等情况,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8]1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集中清算机制及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29号)、《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操作规程》(中汇交发[2008]18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业务规则》(清算所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引原则
银行间市场成员参与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合约移仓交易业务(以下简称移仓交易),应遵守本指引及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发布的相关规则,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进行移仓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条 业务定义
移仓交易是交易双方之间自由转让已进入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的利率互换存续期合约的业务。一方拟转让的存续期合约可以是单笔合约,也可以是多笔合约打包,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主决定。
移仓交易基于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业务框架,以存续期合约为基础,适用集中清算业务协议,存续期合约对手方均为上海清算所。
第四条 适用产品范围
移仓交易适用于已纳入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的利率互换产品品种。
第二章 参与条件
第五条 参与者范围
已进入银行间利率互换市场且已参与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的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可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申请参与移仓交易业务。申请参与移仓交易的市场成员,应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递交以下材料: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利率互换集中清算合约移仓交易业务申请单》(附1);
2.移仓交易业务投资者风险承诺函(附2)。
第六条 移仓交易双方
移仓交易业务参与者分为集中清算合约的出仓方和入仓方。
若出仓方或入仓方为上海清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非清算会员,则其移仓交易需在其对应综合清算会员同意的条件下进行,且综合清算会员需保证非清算会员的保证金能够覆盖移仓交易前后风险敞口的变化。移仓交易双方均需保证自身保证金能够覆盖移仓交易前后保证金要求的变化。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七条 交易服务
同业拆借中心为市场成员提供移仓交易服务。市场成员之间的移仓交易应在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并依据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移仓交易单办理结算。
第八条 交易时间
移仓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北京时间9:00-12:00,13:30-17:00。同业拆借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并另行公布。
第九条 报价交易方式
移仓交易报价方式包括询价和竞价。
询价是指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移仓交易价格和其他交易要素的交易方式。竞价是指由出仓方确定移仓交易的标的合约,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报价,同业拆借中心集中撮合的交易方式。
第十条 交易流程
询价方式下,出仓方通过交易系统向入仓方发起移仓请求,入仓方确认后成交。
竞价方式下,出仓方在交易系统中提交移仓交易的合约,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匿名竞价,交易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初期试点询价方式,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另行开通竞价方式并向市场发布。
第十一条 清算流程
移仓交易达成后,同业拆借中心将移仓交易信息发送至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和综合清算会员(或有)将进行要素合规性、风险合规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实时反馈至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将结果及时通知移仓交易双方。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将为检查通过的移仓交易生成移仓交易单。
若检查通过,则检查通过的当日日终(T日),上海清算所进行合约转移,并向出仓方和入仓方分别发送合约转移通知单,告知转移情况。出、入仓方于T日分别按照合约转移后的头寸进行日终结算,资金结算处理流程和保证金结算处理流程同现有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若检查未通过,则上海清算所拒绝移仓交易,并将结果实时反馈至同业拆借中心。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价格波幅
同业拆借中心设定移仓交易价格波动幅度。同业拆借中心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调整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三条 交易监测
同业拆借中心对移仓交易进行监测。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同业拆借中心有权采取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约见谈话、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相关业务资格等。对于涉嫌开展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同业拆借中心将有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
第十四条 清算监测
上海清算所对已纳入中央对手清算的全部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并对移仓交易申请进行要素合规性、风险合规性检查,限额管理、保证金管理、清算基金和风险准备金管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内容参照现有人民币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
第十五条 应急流程
交易双方可申请应急移仓交易服务。交易双方需协商一致,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书面申请(附3),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根据书面申请代理进行相关应急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
本指引由同业拆借中心会同上海清算所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