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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更新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备案以及事先报告范围和程序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4-01   阅读: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的服务质量,方便申请人了解申报要求,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现将与实施细则配套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备案以及事先报告范围和程序进行公布。以下文件正式实施时间为2023年7月1日,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

2023年7月14日

附件:1.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3.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4.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5.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6.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事先报告范围和程序

附件1: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包括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和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3000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重要遗传家系是指患有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且该群体中患有遗传性疾病、具有遗传性特殊体质或者生理特征的成员涉及三代或者三代以上,高血压、糖尿病、红绿色盲、血友病等常见疾病不在此列。

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在隔离或者特殊环境下长期生活,并具有特殊体质特征或者在生理特征方面有适应性性状发生的人类遗传资源。特定地区不以是否为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划分依据。

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3000例的采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队列研究、横断面研究、临床研究、体质学研究等。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研究涉及的采集活动不在此列,无需申报采集审批。

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同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申请人仅需要申请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无需另行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所有类型细胞、全血、组织/组织切片、精液、脑脊液、胸/腹腔积液、血/骨髓涂片、毛发(带毛囊)等,其他不含细胞的人体分泌物、体液、拭子等无需申报。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基因、基因组、转录组、表观组及ctDNA等核酸类生物标志物等数据信息,以及与此数据相关的疾病、人种等关联信息,其他不含人类遗传资源基因信息数据类型无需申报。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采集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事项信息

(一)事项名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事项编号:000106101000。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2019年5月)。

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2023年5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

四、受理机构

科技部

五、决定机构

科技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

(二)审批条件

1.申请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采集目的明确、合法;

(3)采集方案合理;

(4)通过伦理审查;

(5)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

(6)具有与采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2.禁止性要求:申请开展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办理事项类型

1.新建

在我国境内开展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和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3000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的,活动开始前应当向科技部申请行政许可。

2.变更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后,采集活动参与单位、采集目的、采集方案或者采集内容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

3.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4.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科技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四)办理流程

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科技部终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八、在线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电子材料名称

要求

1

申请书

网上平台填写

2

法人资格材料

法人资格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3

知情同意书文本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4

伦理审查批件

涉及多中心研究的,不可拆分申报,伦理审查批件应包含审查意见、审查材料清单、签字盖章页、伦理委员会成员签到表等内容。审查材料如涉及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应注明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5

采集方案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6

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制度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7

合作协议

如涉及,请提供签字盖章的协议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8

其他证明材料

如涉及,请提供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九、申请接收

电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平台接收,平台网址:https://www.hgrg.net/login。

十、办理方式

本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决定和文书送达等。

(一)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管理员(法人账号)新建项目,并授权申请人(自然人账号),由申请人登录系统并填报该项目。申请人完成填报,提交单位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生成申请材料,直接下载并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单位管理员再提交正式申请。

(二)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科技部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科技部应当在收到正式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技术评审

科技部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四)审批决定

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结果公布

科技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将在科技部网站予以公开。

(六)送达

科技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电子送达方式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指定的地址或邮箱/网址,同时抄送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可在申报系统查询送达状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审批决定书。

十二、审批时限

科技部在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科技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技术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在行政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部将终止对其申请的审查或撤销已作出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并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追究其责任。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电子邮件咨询:ycb@cncbd.org.cn;

(三)电话咨询:010-88225151/88225168。

(四)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十六、监督、投诉和举报渠道

(一)电话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010-68588709;

(二)电子邮件投诉:chengxinban@most.cn;

(三)信函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十七、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人类遗传资源服务系统或科技部网站查询结果。

附件2: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平台的活动。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是指将有合法来源的人类遗传资源保存在适宜环境条件下,保证其质量和安全,用于未来科学研究的行为,不包括以教学为目的、在实验室检测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临床研究方案约定的临时存储行为。

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同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的,申请人仅需要申请人类遗传资源保藏行政许可,无需另行申请人类遗传资源采集行政许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所有类型细胞、全血、组织/组织切片、精液、脑脊液、胸/腹腔积液、血/骨髓涂片、毛发(带毛囊)等,其他不含细胞的人体分泌物、体液、拭子等无需申报。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基因、基因组、转录组、表观组及ctDNA等核酸类生物标志物等数据信息,以及与此数据相关的疾病、人种等关联信息,其他不含人类遗传资源基因信息数据类型无需申报。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保藏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事项信息

(一)事项名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事项编号:000106102000。

三、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2019年5月)。

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2023年5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

四、受理机构

科技部

五、决定机构

科技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

(二)审批条件

1.申请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保藏目的明确、合法;

(3)保藏方案合理;

(4)拟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

(5)通过伦理审查;

(6)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保藏管理制度;

(7)具有符合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2.禁止性要求:申请开展的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活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办理事项类型

1.新建

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平台的保藏活动开展前应当向科技部申请行政许可。

2.变更

申请人已依法取得保藏行政许可活动的,保藏目的、保藏方案或者保藏内容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

3.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4.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科技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年度报告

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提交上一年度本单位保藏人类遗传资源情况年度报告。获得保藏行政许可不足1年的,应当在下一年度一并填报。

年度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情况;

(2)人类遗传资源来源信息和使用信息;

(3)人类遗传资源保藏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本单位用于保藏人类遗传资源的场所、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变动情况;

(5)本单位负责保藏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四)办理流程

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科技部终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八、在线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电子材料名称

要求

1

申请书

网上平台填写

2

法人资格材料

法人资格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3

知情同意书文本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4

伦理审查批件

伦理审查批件应包含审查意见、审查材料清单、签字盖章页、伦理委员会成员签到表等内容。审查材料如涉及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应注明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5

保藏方案

保藏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保藏目的、保藏流程、保藏计划等。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6

保藏管理制度

保藏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机制和岗位职责、样本入库和出库管理制度、人类遗传资源登记、处理、使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等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7

保藏技术文件

保藏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管理要求、场地环境管理要求、人员配置、技术操作规范和质量

控制体系文件等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8

人类遗传资源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9

保藏场所布局

平面图

如涉及,请提供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10

其他证明材料

如涉及,请提供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九、申请接收

电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平台接收,平台网址:https://www.hgrg.net/login。

十、办理方式

本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决定和文书送达等。

(一)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管理员(法人账号)新建项目,并授权申请人(自然人账号),由申请人登录系统并填报该项目。申请人完成填报,提交单位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生成申请材料,直接下载并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单位管理员再提交正式申请。

(二)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科技部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科技部应当在收到正式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技术评审

科技部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四)审批决定

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结果公布

科技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将在科技部网站予以公开。

(六)送达

科技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电子送达方式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指定的地址或邮箱/网址,同时抄送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可在申报系统查询送达状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审批决定书。

十二、审批时限

科技部在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科技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技术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在行政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部将终止对其申请的审查或撤销已作出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并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追究其责任。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电子邮件咨询:ycb@cncbd.org.cn;

(三)电话咨询:010-88225151/88225168。

(四)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十六、监督、投诉和举报渠道

(一)电话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010-68588709;

(二)电子邮件投诉:chengxinban@most.cn;

(三)信函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十七、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人类遗传资源服务系统或科技部网站查询结果。

附件3: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对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规范和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所有类型细胞、全血、组织/组织切片、精液、脑脊液、胸/腹腔积液、血/骨髓涂片、毛发(带毛囊)等,其他不含细胞的人体分泌物、体液、拭子等无需申报。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事项信息

(一)事项名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事项编号:000106104000。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2019年5月)。

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2023年5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

四、受理机构

科技部

五、决定机构

科技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

(二)审批条件

1.申请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

(1)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

(2)具有法人资格;

(3)有明确的境外合作方和合理的出境用途;

(4)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采集合法或者来自合法的保藏单位;

(5)通过伦理审查;

2.禁止性要求:申请将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办理事项类型

1.新建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需要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申请中列明出境计划一并提出申请,由科技部合并审批。

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凭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证明办理海关手续。

2.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科技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四)办理流程

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科技部终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八、在线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电子材料名称

要求

1

申请书

网上平台填写

2

法人资格材料

法人资格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3

伦理审查批件

伦理审查批件应包含审查意见、审查材料清单、签字盖章页、伦理委员会成员签到表等内容。审查材料如涉及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应注明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4

研究方案

研究方案应包含样本处置全流程情况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5

知情同意书

(签字版)

上传签字版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应明确告知该样本用于出境),上传份数应与出境材料的例数保持一致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6

剩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处理方式协议

如涉及,请提供签字盖章的协议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7

拟出境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如涉及,请提供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8

其他证明材料

如涉及,请提供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一)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管理员(法人账号)新建项目,并授权申请人(自然人账号),由申请人登录系统并填报该项目。申请人完成填报,提交单位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生成申请材料,直接下载并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单位管理员再提交正式申请。

(二)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科技部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科技部应当在收到正式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技术评审

科技部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四)审批决定

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结果公布

科技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将在科技部网站予以公开。

(六)送达

科技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电子送达方式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指定的地址或邮箱/网址,同时抄送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可在申报系统查询送达状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审批决定书。

十二、审批时限

科技部在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科技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技术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在行政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部将终止对其申请的审查或撤销已作出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并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追究其责任。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电子邮件咨询:ycb@cncbd.org.cn;

(三)电话咨询:010-88225151/88225168。

(四)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十六、监督、投诉和举报渠道

(一)电话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010-68588709;

(二)电子邮件投诉:chengxinban@most.cn;

(三)信函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十七、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人类遗传资源服务系统或科技部网站查询结果。

附件4: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与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以下称中方单位)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规范和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所有类型细胞、全血、组织/组织切片、精液、脑脊液、胸/腹腔积液、血/骨髓涂片、毛发(带毛囊)等,其他不含细胞的人体分泌物、体液、拭子等无需申报。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基因、基因组、转录组、表观组及ctDNA等核酸类生物标志物等数据信息,以及与此数据相关的疾病、人种等关联信息,其他不含人类遗传资源基因信息数据类型无需申报。

为临床诊疗、采供血服务、查处违法犯罪、兴奋剂检测和殡葬等活动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不在本许可的适用范围内。

二、事项信息

(一)事项名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审批。

(二)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事项编号:000106103000。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令第717号(2019年5月)。

2.《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21号(2023年5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

四、受理机构

科技部

五、决定机构

科技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外方单位。

(二)审批条件

1.申请利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

(1)对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危害;

(2)合作双方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外方单位,并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基础和能力;

(3)合作研究目的和内容明确、合法,期限合理;

(4)合作研究方案合理;

(5)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种类、数量与研究内容相符;

(6)通过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外方单位确无法提供所在国(地区)伦理审查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外方单位认可中方单位伦理审查意见的证明材料;

(7)研究成果归属明确,有合理明确的利益分配方案。

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应当由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共同申请。合作各方应当对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拟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涉及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不得拆分后申请行政许可。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的,组长单位通过伦理审查后即可由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申请行政许可。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取得行政许可后,参与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伦理审查批件或者认可组长单位所提供伦理审查批件的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提交科技部,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研究。

2.禁止性要求:申请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办理事项类型

1.新建

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与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以下称中方单位)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活动的,活动开始前应当向科技部申请行政许可。

2.变更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后,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过程中,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发生变更,研究方案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发生变更,或者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等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科技部提出变更申请。

取得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后,出现下列情形的,被许可人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但应当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

(1)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不变,仅涉及总量累计不超过获批数量10%变更的;

(2)除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以外的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3)合作方法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

(4)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发生变更,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的变化或者变更后内容不超出已批准范围的。

特别说明:

(1)申请单位提交非重大事项的材料后,科技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确认是否属于非重大变更范畴,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2)非重大事项变更总量累积不超过10%是指已获批总量的基础上累积增加不超过10%。对于涉及增加新的人类遗传资源类型,按重大事项变更申报;不同人类遗传资源类型有一种总量变化累计超过10%,按重大事项变更申报。减少已获批人类遗传资源数量或人类遗传资源单位规格变小等情况,无需申报。

(3)多次非重大事项变更后,导致变更量超过最初审批量10%,在超过最初获批量10%的当次变更申报时,应将历次所有非重大变更量累加后,按重大事项变更申报。

3.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4.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科技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四)国际合作情况报告

取得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的合作双方,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共同向科技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研究目的、内容等事项变化情况;

2.研究方案执行情况;

3.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4.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使用、处置情况;

5.研究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的记录、储存、使用等情况;

6.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研究情况以及外方单位参与研究情况;

7.研究成果产出、归属与权益分配情况;

8.研究涉及的伦理审查情况。

(五)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示意图

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科技部终止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八、在线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电子材料名称

要求

1

申请书

网上平台填写

2

法人资格材料

法人资格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3

研究方案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4

知情同意书文本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5

合作双方各自所在国(地区)的伦理审查批件

外方单位确无法提供所在国(地区)伦理审查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外方单位认可中方单位伦理审查意见的证明材料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6

国际合作协议

请提供中文版国际合作协议文本,其中申办方、组长单位、合同研究组织、第三方实验室需提供签字盖章协议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7

临床试验批件、通知书或者备案登记材料

如涉及,应提供,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8

其他证明材料

如涉及,请提供

作为申请书附件上传

9

承诺书(参与临床医疗

卫生机构)

请在申报系统参与临床医疗卫生机构

中上传

10

伦理审查批件(参与临床医疗卫生机构)

伦理审查批件应包含审查意见、审查材料清单、签字盖章页、伦理委员会成员签到表等内容。审查材料如涉及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应注明

请在申报系统参与临床医疗卫生机构

中上传

九、申请接收

电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平台接收,平台网址:https://www.hgrg.net/login。

十、办理方式

本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受理、技术评审、决定和文书送达等。

(一)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管理员(法人账号)新建项目,并授权申请人(自然人账号),由申请人登录系统并填报该项目。申请人完成填报,提交单位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生成申请材料,直接下载并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单位管理员再提交正式申请。

(二)受理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的,科技部应当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纸质或者电子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科技部应当在收到正式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技术评审

科技部委托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技术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四)审批决定

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结果公布

科技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将在科技部网站予以公开。

(六)送达

科技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或电子送达方式将审批决定书送达申请单位指定的地址或邮箱/网址,同时抄送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单位可在申报系统查询送达状态。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审批决定书。

十二、审批时限

科技部在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科技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技术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三、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1.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对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在行政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部将终止对其申请的审查或撤销已作出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并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追究其责任。

十五、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电子邮件咨询:ycb@cncbd.org.cn;

(三)电话咨询:010-88225151/88225168。

(四)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十六、监督、投诉和举报渠道

(一)电话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010-68588709;

(二)电子邮件投诉:chengxinban@most.cn;

(三)信函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十七、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人类遗传资源服务系统或科技部网站查询结果。

附件5: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

一、备案范围

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不需要批准,但应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其用途向科技部备案:

(一)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检测、分析和剩余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处理等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进行;

(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内采集,并由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临床试验方案指定的境内单位进行检测、分析和剩余样本处理。

上述所称临床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我国相关部门备案,依法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探索性研究部分,应当申请人类遗传资源国际科学研究合作行政许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包括所有类型细胞、全血、组织/组织切片、精液、脑脊液、胸/腹腔积液、血/骨髓涂片、毛发(带毛囊)等,其他不含细胞的人体分泌物、体液、拭子等无需申报。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基因、基因组、转录组、表观组及ctDNA等核酸类生物标志物等数据信息,以及与此数据相关的疾病、人种等关联信息,其他不含人类遗传资源基因信息数据类型无需申报。

二、备案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外方单位。

(二)备案内容

1.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2.研究涉及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和用途;

3.研究方案;

4.组长单位伦理审查批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

1.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应当由中方单位和外方单位共同申请。合作各方应当对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2.拟开展的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涉及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不得拆分后申请备案。

3.开展多中心临床研究的,组长单位通过伦理审查后即可由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申请备案。

4.申办方或者组长单位完成备案后,参与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伦理审查批件或者认可组长单位所提供伦理审查批件的证明材料以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提交科技部,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研究。

三、备案事项类型

(一)新建

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向科技部备案。

申请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应当事先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临床试验批件、通知书或者备案登记材料。

申请单位获得备案号后,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二)变更

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完成备案后,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发生变更,或者合作方、研究方案、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研究方案或者研究内容变更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用途变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变更,但应当在变更活动开始前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应材料。

(三)延续

备案人需要延续备案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备案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应当在该备案有效期限届满前完成延续备案;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已完成延续备案。

(四)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部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已备案事项: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备案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备案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5.依法可以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备案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科技部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备案,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国际合作情况报告

完成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备案的合作双方,应当在备案有效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共同向科技部提交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合作研究情况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研究目的、内容等事项变化情况;

2.研究方案执行情况;

3.研究内容完成情况;

4.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使用、处置情况;

5.研究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以及数据信息的记录、储存、使用等情况;

6.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参与研究情况以及外方单位参与研究情况;

7.研究成果产出、归属与权益分配情况;

8.研究涉及的伦理审查情况。

(六)备案流程

注: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备案申请的,科技部对其终止审查。

四、在线备案材料

序号

提交电子材料名称

要求

1

备案信息表

网上平台填写

2

法人资格材料

法人资格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材料

作为备案信息表附件上传

3

研究方案

作为备案信息表附件上传

4

知情同意书文本

作为备案信息表附件上传

5

组长单位伦理审查批件

如涉及多中心,仅上传组长单位伦理审查批件。伦理审查批件应包含审查意见、审查材料清单、签字盖章页、伦理委员会成员签到表等内容。审查材料如涉及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应注明

作为备案信息表附件上传

6

国际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协议为中文签字盖章版

作为备案信息表附件上传

7

临床试验批件、通知书或者备案登记材料

作为备案信息表附件上传

8

其他证明材料

如涉及,请提供

作为备案信息表附件上传

9

承诺书(参与临床医疗卫生机构)

请在申报系统参与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备案中上传

10

伦理审查批件(参与临床医疗卫生机构)

伦理审查批件应包含审查意见、审查材料清单、签字盖章页、伦理委员会成员签到表等内容。审查材料如涉及版本号和版本日期应注明

请在申报系统参与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备案中上传

五、申请接收

电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平台接收,平台网址:https://www.hgrg.net/login。

六、备案程序

本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及形式审查等。

(一)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管理员(法人账号)新建项目,并授权申请人(自然人账号),由申请人登录系统并填报该项目。申请人完成填报,提交单位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生成申请材料,直接下载并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单位管理员再提交正式申请。

(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备案;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理由。

科技部对申请备案的项目,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退回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备案,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备案理由;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分配备案号,申请单位即可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

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电子邮件咨询:ycb@cncbd.org.cn;

(三)电话咨询:010-88225151/88225168;

(四)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八、监督、投诉和举报渠道

(一)电话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 010-68588709;

(二)电子邮件投诉:chengxinban@most.cn;

(三)信函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附件6:

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开放使用事先报告范围和程序

一、事先报告范围

适用于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中方信息所有者应当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包括基因、基因组、转录组、表观组及ctDNA等核酸类生物标志物等数据信息,以及与此数据相关的疾病、人种等关联信息,其他不含人类遗传资源基因信息数据类型无需申报。

二、事先报告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方单位。

(二)事先报告内容

1.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目的、用途;

2.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及信息备份情况;

3.接收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的基本情况;

4.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潜在风险评估情况。

(三)注意事项

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或者已完成备案的国际合作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中方单位向外方单位提供合作产生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如国际合作协议中已约定由合作双方使用,不需要单独事先报告和提交信息备份。

三、事先报告类型

(一)新建

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的,中方信息所有者应当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申请单位获得登记号后,即可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

(二)变更

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科技部事先报告后,用途、接收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实施前向科技部提交事项变更报告。

(三)登记流程

注:申请人书面请求撤回事先报告申请的,科技部对其终止审查。

四、在线事先报告材料

序号

提交电子材料名称

要求

1

事先报告信息表

网上平台填写

2

法人资格材料

法人资格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等材料

作为事先报告信息表附件上传

3

其他证明材料

如涉及,请提供【如论文手稿、会议摘要、DAC(数据提供方建立的数据开放使用审核委员会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及DAA(数据提供方和使用方签署的共享协议)等】

作为事先报告信息表附件上传

五、申请接收

电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平台接收,平台网址:https://www.hgrg.net/login。

六、登记程序

本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及形式审查等。

(一)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需使用网上平台(网址:https://www.hgrg.net/login)账号(法人账号)登录备份平台(网址:https://ngdc.cncb.ac.cn/hgrip)提交信息备份,并确定备份成功,获得信息备份号。

申请单位管理员(法人账号)登录网上平台新建项目,并授权申请人(自然人账号),由申请人登录网上平台并填报该项目。申请人完成填报,提交单位管理员审核无误后生成申请材料,直接下载并上传签字盖章的审核意见,单位管理员再提交正式申请。

(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不予登记理由;对满足安全审查条件的,进入安全审查程序。

科技部对申请事先报告的项目,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退回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记,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登记理由;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分配登记号,申请单位即可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

4.申请事项满足安全审查条件的,进入安全审查程序。

(1)对通过项目予以登记,分配登记号,其中对有条件通过的项目,将安全审查意见反馈申请单位,补充材料确认后再予通过,并分配登记号;

(2)对不通过项目不予登记,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登记理由。

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1层,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二)电子邮件咨询:ycb@cncbd.org.cn;

(三)电话咨询:010-88225151/88225168;

(四)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八、监督、投诉和举报渠道

(一)电话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010-68588709;

(二)电子邮件投诉:chengxinban@most.cn;

(三)信函投诉: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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