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桂林监管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民航桂林监管局对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逾期未改正 航空安保措施 行政处罚 罚款
【要旨】民航配餐企业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43-R1)的要求,落实航空安保措施。【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桂林安全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事由: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配餐工作区和机供品存放区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安保措施。
2023年2月15日至2月17日,桂林监管局依据行政检查计划对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开展行政检查,检查发现公司配餐工作区和机供品存放区未严格执行分区封闭管理,存在原材料大门未锁闭、机供品存放区仓库门锁挂在门上未锁闭等情况。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43-R1)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桂林监管局于2023年2月22日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中南局整改桂林字[2023]11号),要求公司限期完成整改。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于2023年3月7日提交了整改完成报告,桂林监管局于2023年3月16日开展了行政复查,复查发现整改通知书中关于配餐工作区和机供品存放区分区封闭管理问题仍未整改,现场检查发现配餐原材料大门(113号门)未关闭,从配餐工作区进入机供品存放区无通行管理,机供品存放区仓库门锁挂在门上未锁闭。民航桂林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配餐工作区和机供品存放区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拍摄了现场照片和视频,对该公司安保管理相关人员开展调查,了解公司未按要求落实航空安保措施相关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核查,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未能按要求落实航空安保措施。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43-R1)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据《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CCAR-343-R1)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航桂林监管局报请上级机关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同意后对广州南联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给予了1万元罚款和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针对航空配餐企业未严格落实航空安保措施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针对该公司在事件中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问题,监管局已督导公司开展内部整顿。
航空配餐是航空运输服务保障的重要一环,容易发生违规夹带违禁品或限制物品进入飞机,因此,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是为了保证航空配餐安全,进而保障航空安全。通过依法处罚,压实航空配餐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航空配餐企业的航空安保职责,与其他民航保障单位共同保障民航安全。
西北管理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对陕西天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安全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和程序 发现和消除
【要旨】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陕西天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事由:陕西天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案。
【查处理由及结果】陕西天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17日发生一起通用航空一般事故,经调查,公司无法核实提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只可提供2023年3月28日制定颁发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事故发生前公司对直升机航路飞行中可能误入仪表天气条件的安全风险未采取管控措施,导致发生“2.17”通用航空一般事故。综合以上调查情况,确认陕西天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属实。
本案件中,陕西天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违反《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第二十条规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依据《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陕西天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本案针对陕西天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同时督促陕西天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健全完善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规范相关工作开展隐患排查,夯实运行安全基础。
乌鲁木齐监管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标题】民航乌鲁木齐监管局对内蒙古华远通航行政约见案
【关键词】行政约见 通航作业备案 体验飞行
【要旨】《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中规定:“不得在主运行基地本场20千米范围外实施运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展经营活动前,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向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经营活动信息;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经营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经营活动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民航乌鲁木齐监管局
行政相对人:内蒙古华远通航
事由:从事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不得在主运行基地本场20千米范围外实施运行,且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经营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经营活动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2022年11月克拉玛依风息运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远通航进行洽谈,商定于2023年5月1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魔鬼城开展体验飞行活动。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19日,内蒙古华远通航共计开展体验飞行27人次。(以上数据来源于克拉玛依风息运输有限公司)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调查认定,内蒙古华远通航目前现行有效的运行规范中批准的主运行基地为通辽机场,但此次实施体验飞行的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魔鬼城景区内,已超出了《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中规定:“不得在主运行基地本场20千米范围外实施运行”的要求。处理结果:民航乌鲁木齐监管局就内蒙古华远通航在克拉玛依魔鬼城景区实施飞行体验活动存在的违规违章行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6月12日,对内蒙古华远通航实施了行政约见。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内蒙古华远通航在乌尔禾魔鬼城景区从事体验飞行活动存在违规违章行为实施了行政约见。本案中涉及内蒙古华远通航主运行基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而实际运行地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办案中,应根据《空中游览和体验飞行》中规定:“不得在主运行基地本场20千米范围外实施运行”的要求,还应当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8号)第二十二条:跨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经营活动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经营活动信息,并接受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