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解除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公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4-0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6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收到丸红株式会社(以下称丸红公司)关于解除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背景和审查程序

2013年4月22日,商务部发布《公告》,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丸红公司收购高鸿控股有限责任公司(Gavilon Holdings, LLC,以下简称高鸿公司)100%股权经营者集中,要求丸红公司与高鸿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经营者集中完成后,维持丸红公司和高鸿公司向中国出口和销售大豆业务的分离与独立,包括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设立两家独立的法人实体,组建两支独立的运营团队负责向中国出口和销售大豆;维持丸红大豆子公司与高鸿大豆子公司之间的分离和独立;丸红大豆子公司不得从高鸿美国资产采购大豆,除非交易依据公平市场条件进行;丸红大豆子公司和高鸿大豆子公司之间不得交换竞争性信息等内容。(二)丸红公司应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以及每6个月就其遵守义务的情况向商务部和监督受托人报告。

2022年10月,丸红公司基于其已出售高鸿公司全部的粮谷和配料业务(包括大豆业务),提出解除《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的申请。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请后与当事方、监督受托人等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当事方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了当事方履行义务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公告》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重点考察了《公告》的执行情况,核实了集中交易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综合评估了解除限制性条件的理由和影响。

二、 公告执行情况

根据丸红公司履行义务情况的报告以及监督受托人的工作报告,在执行期间,丸红公司维持了丸红公司和高鸿公司向中国出口和销售大豆业务的分离与独立。经执法机构批准,当事方委托了独立的监督受托人,监督其履行义务情况。丸红公司定期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履行义务情况。经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总局未发现当事方向中国出口和销售大豆业务存在涉嫌违反独立性的情况,也未收到关于当事方违反《公告》的举报。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方履行了《公告》要求的各项义务。

三、 竞争分析

市场监管总局评估了集中交易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解除限制性条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在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高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高鸿公司全部的粮谷和配料业务(包括大豆业务)。2022年1月26日,蔚特有限公司(Viterra Limited,以下简称蔚特公司)与丸红公司签订协议,收购高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交易完成后蔚特公司单独控制高鸿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该交易已于2022年10月3日完成交割。交易前,丸红公司单独控制高鸿公司大豆业务;交易完成后,蔚特公司单独控制高鸿公司大豆业务。经核查,蔚特公司与丸红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案集中交易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实施《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已无必要,解除限制性条件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

四、 审查决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和《规定》第54条、第55条,经评估,集中交易方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解除《公告》附加的限制性条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6月23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