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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何某龙申请陕西省黄陵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服刑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标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5-04-05   阅读:

何某龙申请陕西省黄陵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服刑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申请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标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5-4-123-001

关键词

国家赔偿/刑事赔偿/服刑/怠于履职/赔偿请求时效/申诉审查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4日,何某龙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期间被同监舍服刑人员高某打伤右眼,经治疗后进行了右眼晶体切除、冷冻、注硅油手术。3月13日,何某龙刑满释放。同日,黄陵监狱、案发地人民检察院与何某龙及其家人共同研究何某龙遭受伤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监狱方面明确表示后续治疗费用由监狱方负担(替高某垫付),直到医院作出治疗结束为止,还提出要待何某龙恢复后再作伤情鉴定,并根据伤情鉴定情况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在追究高某刑事责任时,何某龙可以附带提出民事赔偿。2016年3月14日至3月21日,何某龙在陕西省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4月28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重伤二级、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2016年12月14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高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25日,何某龙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龙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眼睛视力丧失与黄陵监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20年2月27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以何某龙诉黄陵监狱行政赔偿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何某龙起诉。

2020年9月25日,何某龙向黄陵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黄陵监狱决定驳回何某龙的赔偿申请。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后维持上述决定。何某龙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21)陕委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认为,何某龙2015年2月24日被打伤,3月13日刑满释放,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何某龙至迟应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赔偿申请,其于2017年8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和2020年9月25日申请国家赔偿时,均已过两年时效,决定维持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复议决定。

何某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何某龙的申诉理由成立,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最高法委赔监196号决定,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本案。

重新审理期间,何某龙与陕西省黄陵监狱达成和解协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陕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对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予以确认,并决定:1.黄陵监狱一次性支付何某龙6万元;2.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何某龙不再向黄陵监狱主张权利。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在侵害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中,从侵权行为发生到受害人损害后果最终确定往往会有一定时间间隔,即赔偿请求人一般是在治疗终结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才能确定其受到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请求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故这类案件的请求时效应当自受害人治疗终结或者评定伤残等级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诉人何某龙虽然于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但其治疗终结、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分别是2016年3月、2016年4月,其后进行的高某故意伤害罪刑事诉讼、何某龙行政赔偿诉讼期间均不应计入本案的赔偿请求时效,因此,原决定认定何某龙向黄陵监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缺乏证据证明。其次,原决定未对何某龙伤情加重与黄陵监狱救治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审理认定,而是适用赔偿请求时效的规定,决定维持复议机关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的复议决定,属法律适用错误。

裁判要旨

赔偿请求人以受害人在被羁押期间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申请赔偿的,不应简单以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刑满释放的时间作为赔偿请求时效起算点,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治疗过程、治疗终结、伤残等级评定、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及是否选择了其他法定救济程序等情况,依法、合理确定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点和计算请求时效期间。具体而言:(1)侵权行为发生时赔偿请求人仍处于被羁押状态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其被释放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选择在被羁押期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2)侵权行为发生后赔偿请求人需要继续治疗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选择在治疗期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3)造成身体伤残的,赔偿请求时效应当自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未进行伤残登记评定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4)赔偿请求人依法通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寻求救济的,该诉讼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期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9条

委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委赔6号国家赔偿决定(2021年5月19日)

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委赔监196号国家赔偿决定(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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