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3年05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署统发〔2023〕59号
施行日期2023年05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总署各部门:
为及时、准确、全面监测我国外贸进出口景气程度,进一步发挥海关统计决策支持作用,总署制定了《中国海关贸易景气统计调查制度》。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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