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发文日期2023年04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登字〔2023〕8号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市场机构:
为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质量评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提高信息登记质量,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99号)、《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20〕19号)相关要求,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制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质量评价方案》(以下简称《评价方案》)。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质量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质量评价(以下简称登记质量评价)是指银登中心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登记相关材料,对登记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业务规范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 登记质量评价受评对象为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两类登记主体,以及出具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登记有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
三、 登记质量评价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同时兼顾不同类型机构特点。
四、 银登中心分类实施登记质量评价,对于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主要从数据质量和合规性两个维度开展评价;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主要从合规性维度开展评价。各评价维度下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设置评价指标,评价指标分为得分指标、扣分指标两类。其中,得分指标按照相关计算规则量化计分;扣分指标则对存在相关情形的予以扣分。
五、 银登中心根据银保监会要求,视机构类型定期对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登记监测系统等渠道向市场发布登记质量通报。
六、 银登中心根据《评价方案》,对观察名单或限制名单中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中介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七、 银登中心将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和评价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登记质量评价方案。
八、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
丁 珂 010-80998638
杨婉莹 010-80998642
黄 炜 010-80998632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