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铁路局
发文日期2023年03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3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要求,规范铁路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铁路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日前,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铁安监规〔2023〕9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适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国铁路交通保持快速发展态势。截至2022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5.5万公里,其中高铁4.2万公里,路网覆盖全国99%的20万人口以上城市和81.6%的县,高铁通达94.9%的50万人口以上城市,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层次分明、配置高效的铁路网络基本形成。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是新形势下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将双重预防机制当做解决安全生产基础性、根源性问题的重要手段,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要求。面对开通运营线路数量不断增多、新增运营里程迅速增加以及路网规模持续扩大的形势,保障铁路交通安全运营的压力日益加大,发布《办法》规范铁路单位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利于促进铁路单位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管理“认不清、想不到、管不住、防不了”的问题,强调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推动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起草过程
《办法》的起草工作于2021年启动,国家铁路局开展《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监管措施》课题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在课题研究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经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铁路行业中央企业意见,并通过国家铁路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各方面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国家铁路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23年4月10日施行。
三、 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62条,包括总则、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了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一是明确铁路安全风险的定义、等级、类型划分和企业风险管控责任,按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预警、等级调整与变更、公告等流程提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工作规范,突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提出重大风险登记、明确管控措施、实施专项动态监测、等级降低或解除、公告、报告等相关规定。二是提出安全风险的日常辨识、专项辨识、建立风险清单、重大风险信息报告、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等管理要求。铁路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全面辨识,遇有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运输环境发生较大变化、Ⅲ级以上营业线施工、发生典型事故、严重故障或安全事件等情况时,应当开展专项辨识,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统一的风险库。对于重大安全风险,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管控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重大风险的等级、预警和等级调整等信息要及时报告所在地铁路监管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二)规定了隐患排查治理要求。一是明确了铁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定义、等级、分类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铁路单位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健全隐患数据库,制定举报隐患奖励制度、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二是按照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监控、验收的流程,提出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规范,规定了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事故隐患库、社会和工会监督管理、企业监督考核、承发包单位责任、自然灾害预防等管理要求。突出重大隐患,强调了重大隐患治理、验收、销号、报告、评估的具体措施。铁路单位应及时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具体内容向铁路监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涉及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应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三)强调了监督管理要求。一是明确通过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等方面,通过预警、通报、督办、约谈、行政处罚等多种监管方式的综合运用,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二是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生产费用、政府购买服务、受理举报、信用监管等方面内容。铁路监管部门将铁路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建立重大安全风险清单,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加强对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