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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4-15   阅读: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科财函〔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科技支撑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科技在科学决策和精准施策中的支撑与引领作用,我部创新科研组织实施机制,推进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现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以下简称联合研究)工作管理,创新实施机制、明确各方责任、规范组织流程、促进成果转化,保障各项任务顺利推进,结合联合研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合研究遵循“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行动、集中攻关”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牵引,强化成果应用,推动科学研究与行政管理深度融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联合研究的所有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四条 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联合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黄河中心)作为联合研究组织实施机构,负责联合研究的任务方向、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以及组织实施与监督考核等事务。

(一)黄河中心采用“1+X”模式,以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为主要依托单位,联合黄河流域九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系统科研单位、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企业,按照“自愿合作、优势互补、开放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共同建设。黄河中心共建单位和调整情况实行动态公布。

(二)黄河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主任是黄河中心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由主要依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三)黄河中心设立顾问专家组,作为黄河中心的综合性决策咨询机构,对联合研究的顶层设计、任务实施、重大结论等提出综合性咨询意见和建议。顾问专家组由长期从事生态环境相关领域研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院士和学者组成。顾问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承担具体研究任务。

(四)黄河中心设立总体专家组,作为黄河中心的学术咨询和评议机构,负责为黄河中心发展规划、研究任务、实施方案、科研成果等进行论证和全过程技术把关。总体专家组由生态环境相关领域的知名院士和学者组成。黄河中心第一副主任兼任总体专家组组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体专家组下可成立若干技术专家组。

(五)黄河中心下设运行管理部,协助黄河中心主任处理中心日常工作,组织联合研究运行管理相关事宜。运行管理部主任由黄河中心聘任,对黄河中心主任负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是联合研究的指导单位,指导联合研究实施,应用联合研究成果。黄河中心每年至少向生态环境部汇报一次工作进展,重大事项不定期报告。黄河中心应积极支撑服务生态环境部相关业务司局和黄河流域相关省(自治区)的工作。

第六条 黄河中心的重大事项,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黄河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参会人员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运行管理部主任和有关专家等。主任办公会主要对黄河中心组织架构、共建单位和相关组成成员的调整,以及联合研究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经费管理、成果总结、任务和单位调整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工作会议。总体专家组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咨询论证、学术交流、成果总结等各类会议。

黄河中心、总体专家组和运行管理部相关的决策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应留存会议记录和相关录音文件。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抄报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第三章 单位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参与联合研究的单位和研究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遵守工作规定,认真履职尽责,为联合研究提供必要保障。

(一)各共建单位应接受黄河中心的统一调度、管理和监督,积极为本单位的团队和研究人员参与联合研究创造条件。

(二)参与研究人员要服从大局、遵守纪律,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科学严谨、认真负责,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黄河中心主要依托单位,要主动协调联合研究的重大事项,提供必要的经费、办公场地和人员,做好联络、支撑、保障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实行考勤制度。联合研究参与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类相关会议和活动,保证现场工作时间和学术交流时间。多次无故缺席者,由黄河中心对其发出提醒通知,仍不改正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终止其参与联合研究工作资格。

第九条 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参与联合研究的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黄河中心,开展科学普及、媒体宣传和舆情应对等工作,按要求及时撰写、审核相关宣传解读材料;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黄河中心或联合研究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相关信息。黄河中心发布重大信息应向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报备。

第十条 单位和人员调整。黄河中心的主要共建单位、主任和副主任、顾问专家组、总体专家组的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黄河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黄河中心提出相关成员调整和增补建议:

(一)因工作需要提出增补或调整建议;

(二)个人原因主动提出退出申请;

(三)不再从事本领域研究工作、因工作调动或因履职不到位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等;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加强廉洁自律和监督管理。参与联合研究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联合研究经费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全面加强党对联合研究工作的领导。参与联合研究的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在联合研究中起到带头表率作用。驻点科技帮扶研究工作组符合要求的要建立临时党支部,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的作用,确保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合研究由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等共同提供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集中攻关和应用示范。联合研究的需求和方向应广泛征求生态环境部相关业务司局、黄河流域相关省(自治区)等方面意见。

第十四条 黄河中心依据联合研究实施方案和任务特点,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择优的方式,遴选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由黄河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并报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备案。

(一)对于拟定向委托的任务,由黄河中心提出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建议,黄河中心组织总体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二)对于拟公开择优的任务,由黄河中心组织编制并公开发布申报指南,经形式审查和总体专家组评议,遴选任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是各项任务和经费执行的直接责任主体。

(一)承担单位应是本领域的优势单位,具备较高的参与意愿、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具备完成任务必需的人才、数据、仪器、设备等相关条件保障。

(二)负责人应是本领域的优秀科研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科研信誉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能够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遵守相关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是联合研究专项管理的基本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签订任务书,经黄河中心核准后作为任务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黄河中心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术研讨和项目进展交流,及时总结凝练阶段性研究成果和进展,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形成工作简报和咨询报告,报送生态环境部。

第十八条 联合研究成果坚持依法管理、推动转化、促进共享、维护产权的基本原则。联合研究取得的研究成果应标明联合研究项目名称。联合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联合研究相关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或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其他情况由依托单位和有关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联合研究坚持“统一质控、统一管理、全面共享”原则,实现数据全面共享。黄河中心负责建设与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参与联合研究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严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技术、商业秘密等。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立项定密工作,合理定密。研究任务完成后,相关成果做好脱密处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合研究专项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目标和考核指标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黄河中心审定。

第五章 驻点科技帮扶

第二十二条 根据《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计划》,结合地方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开展“一市一策”驻点科技帮扶。

第二十三条 黄河中心负责协助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制定驻点科技帮扶工作方案,提供统一的技术方法和工具,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技术指导,严把研究成果质量关。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按照“自愿合作、优势互补、注重实效、动态调整”的原则指导黄河中心组建驻点科技帮扶工作组,建立驻点科技帮扶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黄河中心、城市人民政府以及驻点科技帮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合研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预算、企业出资和单位配套等渠道,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按照中央和部门预算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按照当地财政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由华润环保等企业出资并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统一管理的经费,参照出资方科研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其他来源的经费参照出资方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激励作用,实行研究经费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七条 黄河中心负责制定联合研究经费的管理办法,组织联合研究项目申报、评估、下达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八条 联合研究经费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各单位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费监管,确保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联合研究调度检查考核机制,并开展过程检查调度和终期综合绩效评价考核。坚持“强化应用、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研究任务推进、成果产出与应用实效。黄河中心制定考核程序和内容,合理组建考核小组,组织开展对项目和驻点科技帮扶的研究进展、工作成效等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项目的考核采用工作会议等形式进行,重点考核项目阶段任务完成、成果产出与应用、数据共享等方面。驻点科技帮扶工作的考核采用研究成果评议与地方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驻点科技帮扶任务完成情况和对地方政府环境管理的支撑情况。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送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备案,作为联合研究任务参与单位和负责人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黄河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并做出参与单位和人员调整:

(一)承担任务考核不合格,不能有效支撑地方工作;

(二)违反联合研究工作要求,拒不履行联合研究职责;

(三)本单位工作人员在承担联合研究任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或违法犯罪;

(四)主动提出退出申请;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黄河中心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对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终期综合绩效评价。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要求按时开展终期绩效评价,特殊情况需推迟结题时间的,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前3个月通过所在单位向黄河中心提出申请,经黄河中心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综合绩效评价分为技术评议和资金评议两个部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综合绩效评价:

(一)经费使用方面: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任务研究方面:未完成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未经申请或批准,擅自变更任务书主要内容;数据未按照要求进行共享;超过下达的项目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以及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与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对在考核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视情况采取约谈提醒、整改、通报批评、终止任务、追回已拨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黄河中心组织架构及人员名单另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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