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发文日期2023年0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23年02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现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林草行业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