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5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服务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监督,助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9日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维保作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辖区叉车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6.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燃气陶瓷窑炉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8.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央空调机组附属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浴室锅炉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商业综合体自动扶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老旧小区电梯安全 政协提案办理 行政公益诉讼
【要旨】
针对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的住宅小区电梯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程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问题系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
砀山县部分老旧住宅小区由于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负有维护保养义务的单位工作不规范,存在年检不及时、维护保养走过场,未规范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缺少警示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致使电梯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发,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7月,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砀山县院)在办理该县政协委员《关于加强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提案》时发现本案线索,于同年7月2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邀请宿州市电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电梯协会)专家参与,实地走访17个住宅小区(含15年以上老旧小区9个,涉及居民6万余人)。通过勘验电梯轿厢、底坑,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和电梯维修保养记录,询问物业工作人员和业主,查明部分老旧小区电梯维保不及时、走过场,出现梯箱内电线外露、基坑内电线腐蚀、开关生锈,电梯长期“带病运行”,频繁故障影响使用;部分电梯使用单位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未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及警示标识缺失,紧急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24年7月31日,砀山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问题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县域住宅小区电梯运行情况,压实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切实提升维保质量。
同年9月27日,县市监局书面回复已完成整改。10月15日,砀山县院委托电梯协会从案涉小区随机抽取4个老旧小区进行复检,发现电梯盘车手轮部件缺失、超期未年检等问题34处,电梯安全隐患依然严重。
【诉讼过程】
2025年1月17日,砀山县院依法向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县市监局继续履行案涉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监管职责。诉讼期间,被监督行政机关县市监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同年2月7日,县市监局委托电梯协会对案涉17个住宅小区的问题电梯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显示电梯运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满足业主乘梯安全需求。为全面核查电梯安全情况,砀山县院会同县市监局又随机抽取10个老旧住宅小区的电梯进行委托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均符合法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
同年2月17日,砀山县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种设备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针对先前问题严重的老旧小区进行实地查看,详细了解整改情况,一致认为整改效果显著。鉴于县市监局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经砀山县院建议,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裁定终结诉讼。
砀山县院以该案为契机,推动县市监局出台《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制度》,对全县83家电梯使用单位、21家电梯维保单位全面检查,发现并整改问题213处。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聚焦电梯安全问题,部署全市电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立办案件12件,督促排查整改住宅小区、医院、商场、宾馆等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电梯180余部。
【典型意义】
电梯属于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老旧小区电梯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案件化办理,借智特种设备专家意见,准确评估安全隐患,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对于行政机关仍未全面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持续督促行政机关开展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坚持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以高质效履职持续做实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工作。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维保作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电梯安全 虚假维保 智慧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 磋商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电梯维保智慧监管中的虚假维保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锁定违法疑点,提升线下查勘效率;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维保作业智慧监管流程。
【基本案情】
浙江省是电梯使用大省,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达到104万余台,位居全国第三。2021年以来,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部署“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实行全省电梯维保智慧监管。电梯维保作业人员需通过扫码登录系统,实时记录、上传现场维保作业情况。在维保作业过程中,维保人员采取上传虚假的维保时间、地点、项目等信息及印证照片等违法手段规避线上监管,而省级监管部门未及时监测发现、及时警示超期维保、无证维保、虚假维保等异常情况,各地监管部门也未全面、有效开展电梯维保现场核查,造成电梯运行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由省级监管部门开发部署的“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未及时识别、发现电梯虚假维保信息,遂将该线索逐级上报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经初步调查,全省多地电梯维保作业人员未执行电梯维保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将虚假的维保记录上传“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浙江省院遂于2024年9月27日依法立案调查。立案后,通过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对全省950余万条电梯维保记录、维保企业及人员信息、电梯登记信息等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虚假维保、超期维保、未委托维保等异常信息30余万条。根据电梯安全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的特点,全省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一体推进、同步核查,共办理相关案件89件。
针对相关行政机关未对电梯维保记录进行监测分析、未能及时发现异常维保记录、未及时警示并跟进核查等问题,2024年11月6日,浙江省院与省级监管部门专题磋商,向其移送超期维保、无证维保、虚假维保等初核问题清单1563条,并就优化电梯扫码维保应用功能,完善电梯维保记录录入审核、动态监测、异常记录警示等机制,加强线下核查等整改措施达成共识。
磋商会后,省级监管部门立即召开全省电梯维保单位行政指导会,全面部署落实整改具体举措。2024年12月27日,省级监管部门书面回复,经对检察机关移送问题进行核查,各地已对相关违法企业立案154件,累计罚款1100余万元;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数据规范》,升级优化系统电梯维保异常数据发现、监测等功能,强化扫码维保数据质量验证。2025年1月,浙江省院组织省级监管部门、属地政府、“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实地走访评估整改效果,经现场演示、查看相关工作日志,发现“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的维保记录动态审核、异常数据监测、警示等相关功能已经得到完善。同月,浙江省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2025年2月,省级监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电梯检验检测维保作业信用合规指引(试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并试点招投标、信贷等领域运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电梯维保单位提升工作质量,实现电梯维保工作的系统治理、源头预防。
【典型意义】
电梯安全运行事关民生和公共安全,日常维护保养是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行政机关虽依托数字化实现电梯安全智慧监管,但过于依赖数字化,忽视维保记录的审核、异常数据分析监测,致使电梯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查。检察机关运用数字思维,构建数字监督模型,发现智慧监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监管不到位问题,推动从源头上优化监管规则,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更好实现“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辖区叉车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叉车安全隐患 公开听证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辖区涉叉车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主管行政机关对叉车监管范围存在争议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机制建设”,督促行政机关厘清法定职责并开展专项治理,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生命线”。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拥有辐射东北亚的最大家装家具建材物流集散中心,叉车作为一种常见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仓储物流生产活动。辖区钢材市场、物流园区内部分金属加工厂、物流站等市场主体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部分叉车未经依法登记、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部分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曾发生10余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共致9人死亡、经济损失达60余万元,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7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道外区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线索后,系统梳理本地区2022年以来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经现场摸排并调取3家大型钢材市场、物流园区200余个市场主体,1000余辆叉车使用信息,480余条叉车操作人员资质信息,研建特种设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线索18条,遂于2024年8月16日依法立案。
在与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道外区市监局)进行磋商时,该局以其仅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区”)内运行的叉车具有监管职责,涉案钢材市场不属于“三区”范围为由提出异议。针对该异议,道外区检察院于9月1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四级人大代表及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听证。听证会中检察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而叉车作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明确列入特种设备目录,故市监部门对叉车实施监管有法可依。且该法未定义“场(厂)内”范围,故以“三区”对“场(厂)内”含义限缩解释于法无据;其次,《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1.2并未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仅限在“三区”内运行的车辆,故以钢材市场未在“三区”内为由不履行监管职责明显不当。与会专家指出,“三区”仅系对“特定区域”这一概念的不完全例举,行政机关限缩解释明显不当。行政机关最终认可钢材市场叉车确在其监管范围之内。
9月23日,道外区检察院对道外区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涉案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辖区“场车”开展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道外区市监局责令限期办理叉车使用登记421台、检验563台,完善安全技术档案612份,作业人员考核合格上岗185人,组织62名重点市场主体负责人、102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承诺书102份,邀请特种设备研究院专家为74家企业开展帮扶指导,解决问题23个。2024年12月,道外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跟进监督“回头看”,确认整改到位。
在总结道外区检察院办案经验基础上,哈尔滨市检察院在全市部署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监督,推动市级行政机关累计排查整治违规使用叉车等特种设备6000余台,年度补充注册登记车辆1600余台,组织800余人取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督促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2100余份。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聚焦钢材市场、物流园区等场区叉车安全隐患,以公益诉讼检察履职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以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通过邀请四级人大代表及“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案件听证,破解监管难题,实现协同共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消除风险隐患,共同筑牢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防线。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 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运营使用单位严格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山东省滕州市某游乐公司经营的A乐园、某旅游公司经营的B游乐场是市内规模最大的两家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设有五环过山车、摩天轮、激情跳跃等各类大型游乐设施共15台。节假日期间,每日客流量达2万余人。在运营中存在安全带破损、在岗人员人证不符、未依法设立专门的安全技术档案等多处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月初,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滕州市检察院)接群众反映,B游乐场激情跳跃安全带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经初步调查,滕州市检察院认为时值寒假临近春节,群众休闲娱乐需求显著增长,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遂于2025年1月13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滕州市检察院调阅A乐园和B游乐场15台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现场核验33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聘用合同;查询应急预案等制度机制;实地查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保障措施、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排查记录;询问11名工作人员,查明:所有15台大型游乐设施均存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未记录、记录不规范,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未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等问题。A乐园8台大型游乐设施均未建立专门安全技术档案。B游乐场7台大型游乐设施均未设置显著警示标志;激情跳跃、大摆锤未张贴作业人员有效证件,旋转塔、飞椅在岗人员与张贴证件不符;激情跳跃安全带破损一半依然运行,乘客束缚效果缺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2025年1月21日,滕州市检察院向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保证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同时召开座谈会,建议市场监管局在春节假期特殊节点即将来临之际开展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与节日祥和。
市场监管局对检察建议指出的某游乐公司、某旅游公司存在的6类问题下达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形成完备记录;春节前对所有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全部在用大型游乐设施均建立了专门安全技术档案,实现“一台一档”;在显著位置悬挂警示标志;张贴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并实现专人专岗;破损安全带更换完毕。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安全第一课”。组成30人执法专班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使用登记、定期检验、人员持证、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应急预案等开展摸底排查,发现并整改问题16个。
2025年2月17日,滕州市检察院再次前往A乐园、B游乐场开展“回头看”,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同时市场监管局以此为契机,下发《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召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题会议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将大型游乐设施作为必查内容,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行”,规范行业治理。2025年2月20日,滕州市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典型意义】
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节假日期间,群众旅游与休闲娱乐需求显著增长,检察机关聚焦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制定翔实的调查方案,全面调阅档案资料、现场查看设备运行情况,查明大型游乐设施安全隐患。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促使运营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消除设备运行潜在隐患,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安全游乐环境。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上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浮运式起重设备 行政公益诉讼 跟进监督 预防性保护
【要旨】
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起重设备作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持续跟进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湖北省赤壁市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通过购买、租赁两台水上浮运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5t、工作幅度8m-25m),在陆水河从事煤炭等物料转运经营,年转运量约1000万吨。起重设备均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也未进行使用登记且未进行年检,同时未按规定设置起升高度、运行行程和幅度限位器、指示器,未设置起重限制器和起重力矩限制器,也未安装极限力矩限制装置、防倾覆和抗风防滑装置以及连锁保护安全装置。起重设备主要受力构件变形、损坏、线路老化,部分钢板锈蚀穿孔,生产作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赤壁市院)在开展长江流域船舶污染治理专项活动中发现涉案问题线索。2023年2月14日,赤壁市院决定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取执法案卷、走访询问等方式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赤壁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作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怠于履行辖区内河船舶和水上设施安全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2月15日,赤壁市院对市交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市交通局对涉案起重设备未经检验擅自作业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3月8日,市交通局书面回复称,已作出责令整改、停止作业决定,并将委托制定方案对车埠码头提档升级。
7月21日,赤壁市院通过现场勘验、调取转运记录、走访询问等方式跟进监督发现,涉案起重设备违规作业情形仍在持续。8月10日,赤壁市院委托武汉交通职业学院船舶与航运学院成立专家组,对涉案起重设备生产作业安全进行评估。评估意见认为,涉案起重设备存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检验、缺少重载报警保护装置等11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不具备修复基础,应立即停工停产,并做报废处理。赤壁市院经研判认为,交通部门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应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未能依法履职推动涉案违法情形彻底整改,故决定对市交通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3年8月28日,赤壁市院向赤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壁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市交通局对某物流公司涉案起重设备违规作业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生产安全隐患。9月26日,赤壁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交通局认为,对涉案起重设备违规生产行为,采取了责令整改、责令停业以及行政约谈等措施,已依法履职,并表示已推动涉案码头提档升级。赤壁市院认为,市交通局虽然对涉案违法情形依法采取了部分措施,但在未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未能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涉案违法情形持续发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将来的提档升级不能构成其怠于履职的阻却理由,该局应在提档升级前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确保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10月26日,赤壁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赤壁市院诉讼请求,认为市交通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消除安全隐患。判决生效后,为确保办案效果,赤壁市院持续跟进监督。2024年2月,涉案起重设备已拆解淘汰,新购的浮运式起重设备已正式投产作业。
【典型意义】
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检察机关紧盯水上浮吊设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对于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全面依法履职,隐患持续存在,委托专家出具专业意见,为全面查清违法事实、固定证据、提起诉讼提供支持,以“诉”的确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损公共利益,助力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地方标准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以及增设形成的新“三无电梯”等安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专项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基本案情】
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老旧小区住宅因无电梯设施,影响老年人的出行便利和生活质量,居民增设电梯需求迫切。四川省都江堰市常住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25%,老旧小区300余个。2019年以来,该市已在35个小区增设700余台电梯,为众多老年人带来生活便利。但是,老旧小区多数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增设电梯出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脱管漏管等情形,产生安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2月,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都江堰市院)根据该市人大代表“关于加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使用监管的建议”和“12345热线平台”信息,发现部分增设电梯存在安全风险。该院初步调查后于3月6日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都江堰市院依法开展调查,通过对增设电梯使用登记数据与申请增设数据、城建档案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并咨询相关专家,询问小区业主和电梯安装、使用单位等,查明:40余台增设电梯使用单位登记为小区业主,90余台电梯安装后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即交付使用,或因产品数据缺失、“五方通话”应急安全设施不健全等未办理使用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导致部分电梯没有适格主体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法定管理责任,部分电梯处于脱管漏管状态,造成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3月8日,都江堰市院向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都江堰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增设电梯未进行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按规定落实电梯使用主体责任等情形履行监管职责。
5月7日,都江堰市场监管局回复,已在全市开展电梯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协调确定2家专业公司承担40余台电梯使用单位责任,督促完善90余台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手续;组织检查电梯使用单位97家次、增设电梯464台次,排查整改隐患36项,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9份,作出行政处罚1件;建立增设电梯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将电梯安全监管提前至加装环节。都江堰市院经跟进监督,核实已整改到位。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尚无增设电梯国家技术标准的现实情况,推动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实现增设电梯从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及使用监管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规范管理。
此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住建、民政、市场监管等10部门健全完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分工负责、协同监管机制,清理完成338台使用单位登记为小区业主的电梯变更登记为专业公司,2.2万余台电梯投保综合保险。
【典型意义】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适老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民生保障项目。检察机关通过数据碰撞比对、专家咨询等查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及脱管漏管问题,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促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实施和电梯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效能和共治合力。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燃气陶瓷窑炉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燃气陶瓷窑炉 液化气钢瓶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人大代表建议反映的燃气陶瓷窑炉安全生产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跟进调查,依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服务当地特色支柱产业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景德镇市是全国唯一的文化类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现有规模以上陶瓷企业240余家,关联企业7000余家。在陶瓷生产过程中,液化气钢瓶是烧造陶瓷的必备设施,其通过阀门与窑炉连接共同组成燃气陶瓷窑炉。景德镇市部分企业存在液化气钢瓶设置、使用和管理混乱问题,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陶瓷支柱产业健康发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7月,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德镇市院)根据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梳理出人大代表在市两会期间提出的《关于景德镇传统小作坊里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景德镇市院分析研判后成立办案组,并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景德镇陶瓷大学教授共同调查核实。经查:辖区部分企业存在液化气钢瓶超期使用、违规使用气液双相瓶、液化气站管理混乱;居民区内违规设置燃气陶瓷窑炉;部分陶瓷企业、私人作坊无证照使用燃气陶瓷窑炉,窑炉安全设施不完备,设备维护不到位等系列安全隐患。2024年9月4日,景德镇市院决定立案。
因整改涉及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为提高办案实效性和精准性,办案组牵头组织市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家单位对整治全市燃气陶瓷窑炉安全隐患进行磋商,督促整改。因燃气窑炉安全隐患点多面广,涉及企业、个人数量多、整改阻力大,且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畅,整改进度缓慢。景德镇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景德镇市燃气窑炉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向市瓷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各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燃气陶瓷窑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合力推进整治,共排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211条,整改1168条,整改率达96%:针对违规使用液化气钢瓶及设置燃气窑炉问题,市住建局对30余家企业开展燃气安全培训,排除安全隐患40余条,督促回收处理气液双相瓶3000余个,完成燃气“瓶改管”改造275户,查处“黑气窝点”9处,查扣“黑气瓶”787个;针对液化气站管理混乱及无证照使用液化气钢瓶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大排查,并开展陶瓷市场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发现各类隐患212条,立案查处违规充气站3家,下发督促提醒函7份,责令整改45户、引导规范办照69户;针对窑炉安全设施不完备、设备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市应急局开展全市燃气陶瓷窑炉安全专项整治,开办操作培训班,覆盖窑炉主300余人,督促企业配置消防设备859套、设置独立气瓶间26家;市瓷局牵头召开全市燃气陶瓷窑炉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机制。
2025年1月,景德镇市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志愿者以及行政机关代表对燃气窑炉隐患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并召开听证会对办案效果进行评估。各方一致认为,行政机关积极履职,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取得实效。景德镇市院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调研景德镇时指出,要“进一步把陶瓷产业做大做强,把‘千年瓷都’这张靓丽的名片擦得更亮”。检察机关把保障制瓷关键设备燃气窑炉安全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的重要切口,主动服务中心大局,紧盯燃气窑炉安全上下游全链条监管,依托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邀请具有专业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合力履职,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中央空调机组附属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中央空调机组 压力容器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中央空调系统中冷凝器、蒸发器等特种设备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未按期检验仍持续使用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消除公共场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河南省嵩县城区内住宅小区、酒店、医院等47家公共场所主要依靠中央空调集中供热或供凉,部分中央空调附属压力容器符合特种设备标准,存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仍继续运行等突出问题,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2月,嵩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嵩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小区中央空调长期未经检验,存在安全隐患。媒体资料显示,多地曾发生中央空调压力容器介质泄漏引发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办案人员通过深入了解中央空调系统、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发现,由于中央空调系统压力容器并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关注的重点,且大部分中央空调安装较早,设备资料缺失、技术认定困难,中央空调机组附属压力容器长期未得到有效监管。嵩县检察院遂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
嵩县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询问中央空调使用单位工作人员、调取设备登记及检验资料等方式展开调查取证,查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辖区内共有21家中央空调使用单位涉及87台冷凝器和蒸发器属于压力容器,需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仅1家医院对涉及的6台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剩余20家单位涉及81台压力容器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二是超期未检仍继续使用。县域有19家使用单位涉及79台压力容器使用年限超过3年,其中21台使用年限超过12年,均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2025年1月23日,嵩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就问题的严重性、监督必要性及如何有效监督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化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参考听证意见,嵩县检察院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属特种设备的中央空调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而仍在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采取适当措施,依法监督相关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依法规范使用。
收到检察建议后,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涉案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1份,约谈14家涉案单位负责人,责令停用高风险设备17台;为2台不涉及超期未检问题的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对79台超期未检的设备展开检验检测,为检验合格的43台设备办理使用登记,督促更换不合格设备14台,协调厂商为22台设备补齐资料以满足检验检测标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培训3场,覆盖从业人员117人次,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2025年2月16日,嵩县检察院收到检察建议回复后持续跟进监督,确认涉案问题整改到位。嵩县检察院根据办案情况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得到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同时,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空调等特种设备安全联防共治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特种设备安全行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针对中央空调附属特种设备监管存在的“盲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辖区内中央空调附属特种设备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专题调研报告,协调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规范行业安全管理,保障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乡村浴室锅炉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承压蒸汽锅炉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乡村浴室存在违法使用承压蒸汽锅炉,利用“大容小标”逃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专项整治分类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基本案情】
根据2014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等于3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为特种设备。泰兴市多家乡村浴室普遍自备锅炉供暖,其中5家浴室使用的锅炉尽管铭牌信息显示为“蒸汽发生器”,标注的容积参数小于30升,但实际容积超30升,属于“大容小标”,此类设备符合承压蒸汽锅炉特性,但逃避了特种设备监管。此外,浴室锅炉房生物质燃料、化石燃料无序堆放,消防设施缺失,具有爆炸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2月,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兴市院)在开展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冬春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发现,辖区内乡村浴室在经营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特种设备使用风险,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职,遂于3月6日、3月26日,分别对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泰兴市院集中公益诉讼、法警、技术等力量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进行数据比对,以“浴室”“浴场”为关键词将地图检索信息与企业信用信息碰撞分析,共筛查出全市17个乡镇的乡村浴室102家;二是现场调查,分三个调查小组对102家乡村浴室的锅炉房、消防疏散通道等逐个排查并固定证据;三是依法询问浴室经营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掌握浴室经营和职能部门日常监管履职情况;四是委托泰兴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部分浴室的锅炉进行水容积测试。调查发现,5家浴室使用的“蒸汽发生器”铭牌标注额定水容积为29.5升或小于30升,但实测水容积为30.18升至102.72升不等,此类设备利用“大容小标”逃避特种设备监管。此外,乡村浴室还普遍存在消防设施缺失,锅炉房燃料存放占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上述情形具有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月14日,泰兴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向消防大队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4月10日,泰兴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向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行特种设备监管职责。
检察建议制发后,职能部门反映乡村浴室安全生产问题交织、存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需要多部门协同治理。泰兴市院组织市监、消防、公安、属地政府等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形成整治方案。会议明确,市监局依法处置案涉浴室锅炉的“大容小标”问题,并在全市对锅炉使用单位开展全面排查;同时,根据泰兴市政府关于落实消防安全分级管理的文件,进一步明确由消防大队对浴室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双方加强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
后上述职能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231家浴室进行清查。经整治,消防大队与公安机关加强履职协作,检察建议列明的问题突出的5家浴室因不符合消防要求停止营业,其他浴室通过更新消防设施、畅通逃生通道等完成消防隐患整改。市监局对检测认定使用“大容小标”承压蒸汽锅炉的相关浴室作出责令停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家浴室停止经营,1家浴室更换锅炉设备,3家浴室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专项整治中另有6家浴室主动淘汰老旧锅炉或转为外购热水经营。同时,市监部门开展锅炉产、销端异地监管协作,对“大容小标”锅炉生产厂家进行行政处罚,罚款3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8.09万元。
【典型意义】
乡村浴室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点多面广,经营者利用“大容小标”逃避特种设备监管、消防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存在安全生产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形成专项整治、分类整改合力,守护群众身边安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商业综合体自动扶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特种设备安全 自动扶梯 强制性国家标准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要旨】
针对商业综合体未规范设置自动扶梯安全防护设施等公共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自动扶梯使用管理单位严格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实安全防护举措,防患未然。
【基本案情】
北京市顺义区的部分商业综合体存在位于中庭中的自动扶梯临空部位未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自动扶梯出入口危险区域未设置防护装置、行进过程中有建筑障碍物的自动扶梯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问题,公共安全隐患突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3月,北京市顺义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顺义区院)在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中发现顺义区部分新建商业综合体的自动扶梯出入口危险区域内的固定护栏高度低于扶手带高度,不符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要求,存在安全隐患,遂成立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并于2023年3月31日决定立案。通过对胜利街道、旺泉街道、后沙峪镇等多个镇街商业综合体进行实地摸排,共发现30余处自动扶梯存在安全隐患,除扶手护栏高度问题之外,部分自动扶梯还存在上行部位遇有建筑障碍物但未设置警示标志,部分位于建筑物中庭的自动扶梯临空部位未采取防止人员坠落措施等问题,不符合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规定等问题。顺义区院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咨询专业意见,进一步明确自动扶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标准。经调查,多家商业综合体自动扶梯建用时间早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实施时间,针对中庭自动扶梯临空部位未采取防止人员坠落措施问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范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暂未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衔接,国家标准适用与自动扶梯设备安全运行行政监管存在“断档”,但部分客流量较大的商业综合体设置于中庭中的自动扶梯高度达15米以上,人员高坠风险突出,及时采取安全防护举措必要、紧迫。
2023年4月13日,顺义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顺义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顺义区市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顺义区市监局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查处相关自动扶梯运行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对顺义区公共场所自动扶梯安全防护情况开展全面排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顺义区市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立即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动扶梯与人行步道安全监督专项行动,对顺义区辖区内45家使用单位的563部自动扶梯及人行步道开展全面排查,共计发现100余部自动扶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存在问题。顺义区院在制发检察建议书后持续跟进调查,针对部分自动扶梯使用管理单位对改造、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存在抵触心理等问题,联合顺义区市监局共同走访相关企业进行释法说理,引导企业提高安全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并帮助企业制定完善整改方案,由顺义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提供技术支持。
2023年6月9日,顺义区市监局书面回复顺义区院,已通过督促相关自动扶梯使用管理单位在临空部位加装防护挡板、拦网,加高出入口危险区域护栏高度,对存在建筑障碍物的扶梯的人员可接触立面加装软性材料等方式,完成对检察建议书中涉及的全部隐患点位的整改,同时对自主排查发现的个别正在实施整体更新改造的商业综合体,已督促相关企业将自动扶梯安全防护装置升级列为重要改造项目,制定明确整改计划。其后顺义区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通过实地体验方式评估整改成效,志愿者对整改后的安全防护效果予以肯定。
针对制定整改计划的商业综合体,顺义区院持续以“回头看”形式跟进整改成效,2024年10月,相关商业综合体自动扶梯均改造到位,重点公共场所自动扶梯安全防护设施运行良好。
【典型意义】
商业综合体自动扶梯运行安全风险隐蔽、普遍,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安全具有实质危害。检察机关紧盯群众身边的突出安全隐患问题细化监督要点,通过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企业落实安全责任,推动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化解重点公共场所自动扶梯运行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