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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3   阅读: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公布日期:2010.06.30

施行日期:2010.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 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 侵权行为发生在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 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 人民法院适用 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 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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