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86.09.05
【实施日期】 1986.09.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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