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1989.04.04
【实施日期】 1989.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深圳市依法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对国务院提出的上述议案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
附: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七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的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国务院建议,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发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以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即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组织实施。请予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