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7号
公布日期:1958.02.12
施行日期:195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司机因过失引起的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17号 1958年2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法研字第179号请示收悉。关于汽车司机在执行职务时,纯因司机本人过失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我们同意来文所提意见,即原则上由司机本人负责,如本人无力赔偿时,由汽车所有人负责赔偿。但司机本人仍对汽车所有人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