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发布日期】 2002.09.18
【实施日期】 2002.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2002年9月18日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