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发〔1999〕4号
公布日期:1999.02.04
施行日期:1999.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