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1990.04.04
【实施日期】 1990.04.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件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