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日期】 1995.08.20
【实施日期】 1995.08.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厅[85]宁司公字第76号函收悉。关于能否任命兼职实习律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实习律师系指尚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兼职律师指的是已具备《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取得律师资格而不能脱离本职工作,兼做律师工作的人员。因此非专职律师工作人员不能任命为实习律师。
199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