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预字[1988]77号
【发布日期】 1988.12.31
【实施日期】 1988.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追回属于银行被盗窃被骗贪污的赃款应依法判处的复函
(财预字[1988]77号 1988年12月31日)
河南省新安县财政局:
你局十二月二十九日电报收悉。根据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法机关依法追回属于银行被盗窃、被骗贪污的赃款,应按照国家有关判决原则判处,或上缴国库,或判归原单位。
此外,按照我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各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单项实施办法,需经我部同意后联合下发。凡未经我部同意,并与我部《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我部《办法》规定为准,以便维护罚没财务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