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常办秘字第48号
【发布日期】 1992.07.13
【实施日期】 1992.07.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常办秘字第48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你厅6月9日关于请示卤水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问题的函收悉。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地下卤水是一种非金属矿产,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勘查、开采地下卤水,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