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日期】 1992.09.04
【发布日期】 1992.09.04
【实施日期】 1992.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台湾省暂时选举八届全国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来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党政机关中,现有台湾省籍同胞34000多人。参加协商的代表确定为120名。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的分布情况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派(分配方案附后)。
协商选举会议定于1993年1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
协商选举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发扬民主,酝酿候选人人选时要考虑到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同时要适当注意到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林丽韫、蔡子民委员负责召集。协商选举的具体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
附: 台湾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单位 台湾省籍 来京参加 单位 台湾省籍 来京参加
同胞人数 协商代表数 同胞人数 协商代表数
(据1991年统计) 湖南省 598 3
北京市 1701 6 广东省 1869 6
天津市 941 4 广西壮族自治区 416 2
河北省 625 3 海南省 3000 9
山西省 127 1 四川省 674 3
内蒙古自治区 199 1 贵州省 171 1
辽宁省 1425 6 云南省 369 2
吉林省 296 2 西藏自治区 0 0
黑龙江省 376 2 陕西省 301 2
上海市 1596 6 甘肃省 123 1
江苏省 1250 5 青海省 108 1
浙江省 1557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50 1
安徽省 837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53 1
福建省 12420 15 中直机关 95 4
江西省 1471 6 国家机关 198 6
山东省 422 2 解放军各总部 85 3
河南省 514 3 总计 34474 120
湖北省 50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