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2.11.07
【实施日期】 1992.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决定
(1992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6月11日在里约热内卢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