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05]524号
【发布日期】 2005.11.11
【实施日期】 2005.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颁布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发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2006年12月1日起,旧证废止。
为加快道路运输信息化步伐,各地应积极推广电子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证式样制作《道路运输证》IC卡,便于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如推广使用IC卡尚不具备条件,目前也可暂用电子标签技术作为过渡。电子证件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等有效。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2.《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交通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内容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见式样1)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变更结果等情况。对经许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管许可X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X交运政许可X字000000000001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个“X”为地市的简称,000000000001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及地址、变更记录、检查(考核)记录。“证件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十日内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分支机构及地址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发机关盖省级或地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专用章。变更记录是记载经营者变更的情况。检查(考核)记录是记载经营者违章处理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查、考核的情况。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一家一证的原则,按照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相关许可决定书,集中一起到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或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收回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样式、尺寸、图案、格式、文字、制作要求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相同,其中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改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并适当调整字号和间距;“业户名称”改为“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改为“运输范围”。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证、副证丢失、损坏、污损或者需要变更经营内容的,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和申请补办手续。
7.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填写内容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三、“经营范围”填写说明
1.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在括号内标注(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
2.大型物件运输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分为一、二、三、四类,在括号内标注类别(只标注一个数)。
3.危险货物运输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05)的规定的类别和项别标注。第1类为爆炸品,分别为:1类1项、1类2项、1类3项、1类4项、1类5项、1类6项;第2类为气体,分别为:2类1项、2类2项、2类3项;第3类为易燃液体;第4类为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别为:4类1项、4类2项、4类3项;第5类为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分别为:5类1项、5类2项;第6类为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分别为:6类1项、6类2项;第7类为放射性物质;第8类为腐蚀性物质;第9类为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若许可被许可人运输某一类别的全部项别或者该类别不分项别的,直接填写类别。若只允许被许可人运输特定危险货物的,可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标注危险货物的品名。
4.一、二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大中型客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可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三类机动车维修在括号内标注(发动机修理、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嘴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维修、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其他机动车维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号内标注。
5.驾驶员培训综合类是指具有两种及以上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两项;驾驶员培训专项类是指只有一种车型培训能力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填写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一项。
6.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的培训项目分为客货物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填写一项或者多项。
附件2:
《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一、《道路运输证》式样及内容
1.《道路运输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辆,均须持有《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2.《道路运输证》(见式样2)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封面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证件尺寸主证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材质为205克铜版纸。
3.《道路运输证》主证正面是车辆有关内容,背面是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然后塑封。为推动《道路运输证》电子证件工作,《道路运输证》IC卡和在纸质《道路运输证》主证中间夹着电子标签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样有效。
4.《道路运输证》主证的内容为业户名称、地址、经营许可证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吨(座)位、车辆尺寸、经营范围、核发机关等。“经营许可证号”填写经营许可证上后12位阿拉伯数字,“车辆号牌”填写车辆号牌号码加上号牌颜色,“车辆类型”填写车辆厂牌型号,“吨(座)位”填写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或者载客数,“车辆尺寸”填写车辆外廓长宽高尺寸,以车辆出厂合格证书数据为准。副证除了与主证同样内容外,还有经济类型、备注、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违章记录等内容。“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备注”填写危险货物和其他需要填写的内容,“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填写车辆技术等级和审验结果,“违章记录”填写车辆违章的情况。
5.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是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车辆审验记录合并,在审验专用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数(见式样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与审验一年一次,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车辆审验记录栏中盖审验专用章,并填写审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为审验合格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审验有效期内,《道路运输证》上年度审验章有效。车辆审验的内容应包括技术档案(含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等)、经营行为、承运人责任险、缴纳规费等方面情况。在审验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车辆未经审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车辆二年以上未经审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除按上述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向社会通报。
6.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证》的主管机关,并发放《道路运输证》。
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向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审核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证件专用章,并配发给经营者。
货车挂车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7.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经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开具备案证明。经营者凭备案证明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
8.车辆转籍、过户,原经营者应当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异动手续,交回《道路运输证》及其它有关营运票据、标志。新车辆经营者到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发证程序,重新办理《道路运输证》。
9.车辆报停,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道路运输证》。
车辆报废,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车辆终止经营,经营者应按规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
10.《道路运输证》灭失、污损后,经营者应及时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补证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发证程序,予以补证。
11.车辆因违规行为被处以停业整顿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缴其《道路运输证》;被取消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其《道路运输证》。
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可暂扣《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扣《道路运输证》主证后,签发《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见附件4),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处罚。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接受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副证“违章记录”上记录违法行为,发还《道路运输证》主证,并收回《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妥善保管暂扣的《道路运输证》,不得丢失。
13.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见式样5)。
14.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证》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二、《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
1.客运车辆的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
2.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填写客运车辆经营范围中的一项或者多项。
3.货运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范围(运输范围)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运输范围)一致,货运车辆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允许承运的范围,在《道路运输证》上应当将所有允许承运的项目都填写上。没有填写经营范围(运输范围)的,不得承运。
式样1、2见样本。
式样3(略)
式样4(略)
相关链接:
(2016年)道路运输条例
(2005年)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