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3.07.02
【实施日期】 1993.07.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译本为正式葡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葡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