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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4   阅读: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4.05.12
【实施日期】 199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答复 

保障公民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国家赔偿法答本报记者问)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对国家赔偿法作了介绍。
问: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对执法违法的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落实宪法的规定和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哪些方面能够得到国家赔偿,公民被错拘、错捕、错判的能否得到国家赔偿?
答:国家赔偿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刑讯逼供、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此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
问:什么人能够提出赔偿要求,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赔偿要求,被错拘、错捕、错判后要求赔偿的,应当找哪个部门赔?
答:国家赔偿法分别在第二章行政赔偿和第三章刑事赔偿中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
关于赔偿请求人的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要求应当怎样提出,有义务赔偿的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时怎么办?
答:对这个问题,国家赔偿法基本上是这样规定的;1、赔偿要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行政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要求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规定的,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问:如何确定赔偿的标准和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造成公民伤亡的怎么赔?
答:关于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关于赔偿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对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③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④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⑤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⑥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⑦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此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问: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国家赔偿法施行前发生的国家赔偿问题怎么处理?
答: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国家赔偿法施行前发生的国家赔偿问题,仍然依照过去的办法处理。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该法规定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需要国家赔偿的,适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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