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12]刑他字第136号
公布日期:2012.02.26
施行日期:2012.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
([2012]刑他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法刑二他字第16号《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请示》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人高利放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此复
苏义飞备注:该批复与(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