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年12月29日
2017年12月29日,从最高检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以下简称《禁酒令》),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在检察机关公务活动中全面禁止饮酒。
一、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三、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四、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