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8   阅读: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公字[2008]198号
【发布日期】 2008.09.12 

【实施日期】 2008.09.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198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遵义金信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等房地产评估公司商业贿赂案件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请示》(黔工商呈〔2008〕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手段实现交易的全部收入扣除提供服务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