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2012〕44号
公布日期:2012.01.18
施行日期:201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法[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苏义飞备注:上述意见争议很大,我国学者提出对犯罪分子减刑后又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犯罪未判决的,应先将原判刑期和后罪所判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然后减去已执行刑期和减刑刑期,从而确定犯罪分子还需服刑期限。参见周光权《刑法总论》第四版第470页和黎宏《刑法学总论》第二版第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