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143号
【发布日期】 2002.04.05
【实施日期】 2002.04.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143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00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