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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0-15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7年03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村支书、村主任以村委会的名义实施犯罪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请示》(内公字 [2006]1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安部

二00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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