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
【发布日期】 1989.03.11
【实施日期】 1989.03.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通知
(1989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厅(局):
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履行律师职务的问题,司法部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有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依法任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律师并履行律师职务,将会产生诸多不便,体制上也不尽合适。因此,今后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司法机关一律不再批准其担任专职、兼职律师,履行律师职务;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专职、兼职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自当选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师职务,但可以保留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