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2001]4号
【发布日期】 2001.02.28
【实施日期】 2001.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28日 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