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公复字[1995]6号
【发布日期】 1995.08.10
【实施日期】 1995.08.10
【时效性】 失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5年8月10日 公复字[1995]6号)
河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色情活动应如何定性处理请示》(冀公明发[1995]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指的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应按卖淫嫖娼查处,处罚轻重可根据情节不同而有所区别。对在歌舞等娱乐场所、桑拿按摩等服务场所查获的,以营利为目的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应按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双方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