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2003〕155号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
(2003年2月20日, 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