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6.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公安厅监管处:
你处《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涉及民事诉讼的能否出庭应诉的请示》收悉。经商公安部法制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批复如下:
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的民事诉讼权利。但是由于在押人员被羁押的特殊性,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和监管安全,在押人员进行民事诉讼需要出庭时,应当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等在押人员必须出庭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同时经办案单位批准,凭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办理临时离所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负责押解看管,并于当日回所。如果在押人员因其案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宜离所出庭,看守所可与人民法院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开庭审理。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