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321号
李婷等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3人)
李婷 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一耘律师事务所
吕颖波 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一耘律师事务所
杨鹿君 由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天贵(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亳州市(1人)
任广龙 由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1人)
段玉宏 由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1人)
张显桐 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
五、安庆市(1人)
江大海 由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
六、省直所(1人)
王静 由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