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330号
吴海波等3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宿州市(1人)
吴海波 由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
二、黄山市(1人)
汪佳 由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
三、省直所(1人)
王邦宣 由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