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9〕1号
当事人:方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910977458。
经查实,方某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8月17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向阜阳市颖东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皖1203初187号刑事判决,以方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方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皖12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3初187号刑事判决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2刑终68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已于2019年6月17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方某,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方某书面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方某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9年7月25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方某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7月29日
抄送:司法部,省律师协会,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