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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罚决〔2019〕3号陈xx吊销律师执业证
来源: 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2-04-22   阅读:

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9〕3号

当事人:陈xx,男,1962年09月26日出生,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18201110280995。

经查实,陈xx于2017年5月3日15时许,同徐某(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到宣城市区朱衣路“九龙池浴室”,陈xx无故殴打该浴室业主沈某及服务员夏某,并用灭火器将浴室内一台电热水壶和饮水机砸坏。2017年5月4日,陈xx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8月8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xx犯寻衅滋事罪,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2日作出(2017)皖180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xx有期徒刑十个月。后陈xx上诉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皖18刑终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8刑终3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已于2019年6月30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邮寄送达陈x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陈xx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陈x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9年7月25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陈x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7月29日

抄送:司法部,省律师协会,宣城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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