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349号
袁佳等11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一、 合肥市(2人)
袁佳 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
赵然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淮南市(1人)
王恒 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
三、六安市(2人)
李丽 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李舒俊 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1人)
黄岭中 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
五、宣城市(1人)
杨丽 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
六、安庆市(2人)
胡晨红 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
孙永东 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
七、省直所(2人)
李小芹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邬成桂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