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357号
胡志龙等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一、 合肥市(3人)
胡志龙 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
许盼盼 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
杨征 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宣城市(1人)
方徐舰 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
三、省直所(1人)
方海青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