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2000]60号
【发布日期】 2000.11.14 【实施日期】 2000.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2000]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根据《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合政(2000)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对象,是指向我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并取得成功的国内外自然人或团体。
第三条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员(团体)应到市外资引进办公室领取《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表一)》按要求填写(内资项目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发区和三县四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交市外资引进办公室(或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发区和县、区政府)存档。
第四条 引荐项目成功后,引荐人员(团体)应持有关材料到市外资引进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表二)》(内资项目在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开发区和三县四区的项目在当地领表填写),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交市外资引进办公室汇总后由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兑现奖励(开发区及三县四区的项目由当地组织审核,分别报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和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备案)。
有关材料是指:审批机关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受奖者身份证明。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审核委员会由下列部门组成:市外资引进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局。
第五条 项目和引荐人员如超过1人,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引荐的,在领表登记备案时,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引荐人员或团体的1个负责人作为填表联系人。
第六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以《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第三条为准。
其中,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给予说明。外来投资金额中除现汇出资外,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部分按正式合同认定的作价金额视同外来资金投入(应附实物到位清单、有关无形资产证明材料)。
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是指外来投资方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接收企业资产,并全面启动生产。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奖励,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注入企业的资本金额计奖。
第七条 如外来投资额较大,或按照有关政策和合同规定分批逐年投入、项目分期完成的,并经验收达产,或投入正常营运的可以每期项目完成时分别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后,引荐人员(团体)经审核批准后,在《合肥晚报》公布名单及其引荐项目,14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九条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由征收该项目税收的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兑现奖励。市外资引进办公室和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的奖励情况进行汇总、备案,并跟踪检查。
第十条 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费的个人和团体,除由奖励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外,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外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