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9〕第513号
孙辉等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合肥市(2人)
孙辉 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
马明春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马小莹 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
三、马鞍山市(2人)
桂欢欢 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
尚小云 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