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20〕第23号
吴诗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一、芜湖市(1人)
吴诗 由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宸坤律师事务所
二、安庆市(3人)
吕琦 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
汪雷 由安徽百草园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
陈超要 由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上止正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