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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合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0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1998]42号
【发布日期】 1998.03.13 【实施日期】 1998.03.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合肥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合政[1998]42号 1998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实现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的各种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内容和效益情况,资金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类。
  第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体现政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政策;
  (二)以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和农业结构调整为重点,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三)以效益定项目,坚持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
  (四)保证重点,集中投入。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对立项的项目要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预计效益、项目的责任人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县(区)属及以下单位要求立项的,须向县(区)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初步考察论证,签署意见后由县农口主管部门同时报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属单位要求立项的,直接向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年初总体安排方案商农口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市长批准,由市财政局与农口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批复文件。
  第七条 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对投资大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一般项目确定责任单位。
  第八条 立项批文下达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资金按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并会同农口主管部门督促立项单位及时组织实施,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投资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决算需由县以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规模在50~100万元的项目,由同级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同级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由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审计。
  第十条 项目竣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县(区)级或以下项目单位由县(区)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并上报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验收报告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复查。市级项目单位由市财政局、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填写项目验收报告。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确定后,需县(区)配套和单位自筹资金的,其配套、自筹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局即下划或拨付资金。市财政局在项目批文后15日内下划或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最后预留1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由农口主管部门、财政局督促项目单位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否则预留的10%资金由财政局收回。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和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立项的计划实施。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改变项目内容。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确实要调整的,按原立项程序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市级支农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年初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报经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和农口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分管市长。年末,对支农专项项目核减的资金和不能实施的项目资金,一律由市财政局统一作项目调整,报分管市长批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竣工验收的报告,对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和资金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管理失控、资金使用混乱,不能按期完成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立项单位有权追回项目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包括申请立项项目档案管理和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后项目档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对下级上报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编号保管,对当年未立项的项目可作为调整项目或今后年度安排立项的备选项目。
  第二十条 对已立项并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档案管理。档案的管理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承包合同或协议、签订的责任书;
  (四)支农专项资金借款合同;
  (五)项目总体预算和单项分期用款计划,资金到位情况;
  (六)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验收报告;
  (七)项目实施中检查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奖惩记录。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存年限一般为10年。特殊需要由立项单位确定延长保存期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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