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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和实行投资许可证登记制度的规定》的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2-0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 1997.09.04
【实施日期】 1997.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调节税征收和实行投资许可证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和实行投资许可证登记制度的规定》,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和实行投资许可证登记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合肥地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纳税,并按本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市、县地税局负责征收,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税率的确定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合肥地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办理立项、验资、统计登记等手续后,向计划部门申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准后30天内,到市地税部门核定税率(省批项目到省地税局办理),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市地税部门应在10天以内办好核定税率等续;
  (三)旅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的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税务机关预征后,年度终了时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凡在合肥地区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央、省批准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不论其资金来源、经济类型、建设性质,均须持纳税或零税率凭证和统计部门有关凭证到市计委登记,领取投资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有关核定税率通知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
  第七条 市经委审批的技改项目投资许可证,经市计委统一编号后,由市经委凭纳税或零税率凭证和统计部门有关凭证发放;经市政府批准对技术革新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在“先征后退”期间,可持有关批件到市经委办理投资许可
  第八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到市地税和市统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有关凭证,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
  第九条 没有领取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项目工程竣工。投资许可证每年须进行年检,年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终结算表和统计部门审核后的统计年报表。凡经年检的投资许可证继续有效,未经年捡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项目不得继续建设。
  第十一条 投资许可证按统一格式印制并编号,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阅。建设单位按副本格式制成牌子,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尺寸不得小于长1.2米、宽0.米。
  第十二条 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建设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领取投资许可证,虚报、瞒报投资工作量,偷、漏税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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